21 股东办理股票挂失,应向那个法院声请公示催告?
答:向发行人(发行公司)所在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司法院秘书处( 77 )秘台厅(一)字第01099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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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股票挂失期间,挂失股票的股息、红利、配股是不是可以发放?
答: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红利、配股等从属权利,公司应俟接获法院除权判决书后,再行发给。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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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原申请挂失的股票已经找到,要如何办理撤销股票挂失?
答:申请撤销股票挂失时,股东应填具股票撤销挂失申请书,送交公司查核登记;已依民事诉讼法声请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权判决者,应检附向法院声请撤销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权判决之声请状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据影本向公司办理。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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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的股票还没办理过户就遗失,应该怎么办?
答:应持该股票已由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之证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遗失程序办理补发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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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股东申请股票遗失或补发时,可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东应出具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出具申请函,所出具委托书或申请函,均应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并检附法院之除权判决书,送交公司办理补发手续。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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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股票灭失股东无法取得报案证明时,有何替代方式?
答:股票毁损灭失,股东如确无法依上开报案或报备程序取得相关证明时,得以出具切结书载明毁损灭失事实及标的股票明细等,并签盖留存公司之签名式或印鉴,替代报案证明,向公司办理挂失后,经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等程序,再向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条、本会90.10.9 ( 90 )台财证(三)字第142129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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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应于股东常会、临时会或除权(息)几日前停止办理股票过户?股票停止过户时点应如何计算?
答:一、公司于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前三十日内,或决定分派股息、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办理股票过户。
二、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是以如公司股东常会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则停止过户期间为自三月三十一日起往前计算六十天,即自元月三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停止过户(设二月为二十八日);如股东临时会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则停止过户期间为自三月三十一日起往前计算三十天,即自三月二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停止过户。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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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从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领回的股票,因忘记过户而没有领到应配发之股利,要如何补救?
答:投资人可至股务单位,提示股票及买进报告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补办过户手续后,要求权值返还;股务单位于审核后,得径自证券集中保管专户转出该股利或增资股票给付之。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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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司办理除权(息)时,股票所有人未及时于停止过户前办理过户,该如何补救?
答: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配发增资股票时,股票所有人未及时于停止过户前办理过户,而仅凭同意书转让其股利、增资股票,或由其证明确实为该股利、增资股票之权利人者,应自停止过户五日内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协调办理。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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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投资人发现帐簿划拨配发之新股股数有疑义时,应向何单位查询?
答:应洽发行公司查询。因为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办理帐簿划拨作业是依据发行公司编制之配发名册之电脑媒体办理帐簿划拨配发作业,电脑媒体明细资料由发行公司编制,所以应向发行公司洽询。
法令依据:股务处理准则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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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若有采访需求应该与谁联系?
答:职 称:代理发言人
姓 名:许 惠 珠
电 话: (03)578-4866
电子邮件信箱: pr@myso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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