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所定之前後兩次受讓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要怎麼計算?
答:
-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作一次計算。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會 85.10.17(85) 臺財證 ( 三 ) 字第 5784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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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讓受,其每股成交價格如何認定?
答:不經由證券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應按買賣日前一日該種類股票市場收盤價為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 68.3.21(68) 財北國稅參字第 3442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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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由繼承人填具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 ( 蓋 ) 原存簽名式或印鑑,並檢附下列文件:
- 繼承系統表。
- 股票繼承人現有部分戶籍謄本。
- 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 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 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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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是本國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時,要檢附什麼身分證明文件?
答:
- 繼承人為外國人: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正機構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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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辦理繼承過戶時,繼承人中如有依民法規定在繼承開始二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權情形, 應另檢附哪些資料?
答: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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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從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是否還需要至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
答:從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係登記在證券集中保管專戶名下,投資人於領回後,應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方得享有股東權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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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從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要如何辦理過戶?
答: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所持有的股票公司辦理:
- 股票。
- 加蓋「領回日戳」(由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加蓋)的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印鑑(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要用原留印鑑)。
- 股東印鑑卡(如果是已開戶的股東可免填具)。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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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辦理股份出讓,有何特別規定?
答:股東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故辦理股票過戶時需由法定代理人在股票及過戶書上簽名或蓋章才可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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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停止過戶期間,股東可不可以辦理質權設定或解除?
答:可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股東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或解除之登記業務。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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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答: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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