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答: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司法院秘書處( 77 )秘臺廳(一)字第 0109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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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股票掛失期間,掛失股票的股息、紅利、配股是不是可以發放?
答: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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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原申請掛失的股票已經找到,要如何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答: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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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還沒辦理過戶就遺失,應該怎麼辦?
答:應持該股票已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之證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遺失程序辦理補發。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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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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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股票滅失股東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時,有何替代方式?
答: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上開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出具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再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條、本會 90.10.9 ( 90 )台財證(三)字第 14212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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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臨時會或除權(息)幾日前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股票停止過戶時點應如何計算?
答:一、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二、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是以如公司股東常會日期為三月三十一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三月三十一日起往前計算六十天,即自元月三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停止過戶(設二月為二十八日);如股東臨時會日期為三月三十一日,則停止過戶期間為自三月三十一日起往前計算三十天,即自三月二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停止過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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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從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回的股票,因忘記過戶而沒有領到應配發之股利,要如何補救?
答:投資人可至股務單位,提示股票及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補辦過戶手續後,要求權值返還;股務單位於審核後,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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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司辦理除權(息)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該如何補救?
答: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時,股票所有人未及時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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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投資人發現帳簿劃撥配發之新股股數有疑義時,應向何單位查詢?
答:應洽發行公司查詢。因為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辦理帳簿劃撥作業是依據發行公司編製之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辦理帳簿劃撥配發作業,電腦媒體明細資料由發行公司編製,所以應向發行公司洽詢。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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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若有採訪需求應該與誰聯繫?
答:職 稱:代理發言人
姓 名:許 惠 珠
電 話: (03)578-4866
電子郵件信箱: pr@myso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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